婚姻无效规范是结婚规范的要紧组成部分,可以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行,保护合法婚姻,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。新《婚姻法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规范,但还不是非常全方位,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非常大的争论。因此,有必要对国内的婚姻无效规范作系统的研究。
1、确立婚姻无效规范的法律意义
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,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:
填补了国内婚姻立法的空白
国内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,仅笼统规定,违反本法者,得分别状况,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。
1989年3月颁行的《婚姻登记方法》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:“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,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,骗取《结婚证》的,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,收回已骗取的《结婚证》,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。触犯刑律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”1994年2月1日实行的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五章,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是什么原因及处置等问题,但仍未打造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规范。
婚姻法既然需要男女结婚需要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,婚姻才具备法律效力,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成人两性的结合,却没明确其法律后果,这就使国内的结婚规范处于不完整状况,使国内的婚姻法规范不健全,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。无效婚姻规范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方法,是结婚规范中不可或缺的内容,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。
2001年《婚姻法》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规范,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,使国内的婚姻法进一步健全。
防止了非必须的法律冲突,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
现行《婚姻法》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规范,国内司法机关在处置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。过去,因为国内婚姻法没婚姻无效规范,对违法婚姻的处置缺少法律依据,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置,如此致使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一模一样。一些群众觉得“婚姻法是软法,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”,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实行。另外,在没婚姻无效规范的情形下,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少认识,导致早婚、近亲结婚、包办交易婚姻、换亲、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很多存在,尤其是在农村偏远区域,这样的情况更为常见。假如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规范,司法机关在处置这类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、充足的法律依据,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,是可撤销的婚姻,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。如此更有益于制裁违法婚姻,维护国内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。